答: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,均不可擅自转供公共供水,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。
根据《城市供水条例》第三十五条,《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》第四十条,《温州城市供用水合同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:对于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行为,用水部门在责令其改正,补交水价差价的同时,还将对其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;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,还会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