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: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。
根据《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:对于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行为,供水部门责令其改正,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,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,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,事后须及时恢复原状。应当给予补偿的,由城市供水部门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。